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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投资者:
您好!
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,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,不得通过报刊、电台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、报告会、分析会和布告、传单、手机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,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。
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,不得存在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行为。
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,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。
对此,我司谨遵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及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办法之规定,不再通过我司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产品信息(净值),投资者可通过我司官网注册、登录后查询净值。
给您带来的不便,敬请谅解!
杭州慧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
2016年8月22日